1. 破產申請方式
在香港, 合夥企業破產 企業破產程序通常由債權人提出。主要流程如下:
發出法定要求:債權人需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書(Statutory Demand),要求在21天內支付欠款。
提交破產申請:若債務人未在指定期限內支付,債權人可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申請。
法院聽證:法院審理後,若認為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,將發出破產令。
債務人亦可自願申請破產,但需提交財務狀況報告並支付相應費用。
2. 資產處理與債權人分配
破產管理人(可由官方接管或由債權人選任)負責管理債務人資產,將其變現以償還債務。債權人分配順序如下:
破產程序費用:包括法院費用和破產管理人費用。
優先債權人:如員工工資、政府稅款等。
浮動擔保權人:持有浮動擔保的債權人。
普通債權人:如供應商、承包商等。
股東:在所有債務償還後,若有剩餘資產,才分配給股東。
債權人可提交債權證明(Proof of Debt)以確認其債權。
⚖️ 法律程序與風險
1. 法定要求與破產申請
債權人需先發出法定要求書, 合夥企業破產程序 若債務人未在指定期限內支付,可向法院申請破產。
2. 破產令的影響
一旦法院發出破產令,債務人資產將由破產管理人接管,並進行資產變現以償還債務。
3. 債權人分配風險
在資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的情況下,普通債權人可能無法全額償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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